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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3-08-04 09:32:27
来源:
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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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经信局,局机关各科室、中心、站:

《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局党组2023年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3日

 

 

 

 

 

 

 

 

 

附件:

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中共甘孜州委 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甘孜州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方案》《甘孜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甘孜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甘安委〔2022〕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行政区域内属于我州经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经信局”)受理并查实的、属于我经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电网运行和民爆生产销售领域等经信部门执法范围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经信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条 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各(市)经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

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认定。

电网运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家能源局《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能综通安全〔2022〕123号)的规定认定。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中有关规定认定。

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电网运行、民爆生产销售领域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三)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事项不属于经信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移送辖区安办,请其牵头协调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1000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2000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000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000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二)对举报除瞒报、谎报事故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按照所举报的事故隐患大小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与可能产生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按照不高于行政处罚金额的5%计算,最低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未作罚款处理的,一般事故隐患奖励举报人500元;重大事故隐患奖励举报人800元;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其性质、情节与可能产生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奖励举报人奖金500元-800元。

(三)以上奖励金额为税前数额。

条 安全生产举报必须坚持“客观真实、实事求是”的原则。举报人应对所举报事项相关内容的基本真实性负责,不得谎报、虚报,更不得恶意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经信局举报受理电话。0836-2833613(民爆行业0838-2876799(电网运行)0836-2835619、0836-2835335其他)。

(二)信函举报地址:甘孜州康定市炉城街道光明路22号(州农牧大楼5楼)(邮编:626000)。

第十经信局可组成由举报涉及行业分管领导、科室人员及相关专家构成的工作组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也可交由(市)经信部门核查处理。民爆生产销售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按省级行业监管部门规定办理。

受理举报的部门(科室)要对举报进行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民爆生产销售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项办结时限以省级行业监管部门规定时限为准);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辖区安办,请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条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办理部门或办理科室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举报人。

举报奖励原则上由核查处理的单位实施。)经信局核查处理经信局移交的举报事项,无法给予奖励的,可向经信局说明原因,奖励资金由经信局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民爆生产销售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原则上由经信局实施。

第十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

经信局应当将举报人领取奖金的确认签字、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转账凭据等相关资料一并存档备查。经信局每月月底前将当月的举报受理及办理情况报安办。

第十条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或组织。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员相关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保密制度要求定密处理。宣传报道举报奖励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节的,将依法依规和有关纪律规定给予查处:

(一)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将其工作中获得的违法行为信息,授意他人举报,谋取不当利益的;

(二)受理举报人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奖金按照《甘孜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甘孜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甘安委〔202218号)相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二十条 本办法由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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